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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圣家珍申请陈德富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圣家珍,陈德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民特7号申请人:圣家珍。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毅,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德富.代理人:陈婷婷。申请人圣家珍要求认定被申请人陈德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圣家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陈德富于2014年4月因颅内血肿经泰州市中医院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并于2014年6月转入神经科继续治疗,出院后99天因神志不清于2014年8月再次入院治疗,被申请人出院后,因脑出血后状态、多发性脑梗死于2015年10月、2016年10月多次入院治疗,现被申请人状况无好转,长期瘫痪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言语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被申请人长期依靠申请人及子女在照顾。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人身安全,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代理人陈婷婷述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由申请人圣家珍作为被申请人陈德富的法定监护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德富与申请人圣家珍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右颞顶AVM伴颅内血肿术后、××、3级高血压(极高危)至泰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4年10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3级高血压(极高危)。201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陈德富至泰州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中医诊断为中风后遗症(痰瘀阻络证);西医诊断为脑出血术后状态、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多发性脑梗死。后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出院。2016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因脑出血术后状态、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多发性脑梗死至泰州市中医院进行治疗。现申请人圣家珍申请来院,要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陈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圣家珍为其监护人。审理中,应申请人圣家珍的申请,本院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陈德富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6月2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陈德富目前处于植物状态,综合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圣家珍作为被申请人陈德富的妻子,其具有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陈德富的行为能力,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圣家珍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予支持。审理中,申请人圣家珍、被申请人陈德富之女陈婷婷一致同意由申请人圣家珍作为被申请人陈德富之法定监护人,与法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陈德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陈德富之妻圣家珍为被申请人陈德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沈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