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5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屈宏彦、夏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宏彦,夏韦军,宛明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53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勇被申请人:屈宏彦被申请人:夏韦军被申请人:宛明才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勇与被申请人屈宏彦、夏韦军、宛明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5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屈宏彦、夏韦军、宛明才在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申请人的起诉。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屈宏彦、夏韦军、宛明才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三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胜男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