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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5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屈宏彦、夏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宏彦,夏韦军,宛明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53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勇被申请人:屈宏彦被申请人:夏韦军被申请人:宛明才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勇与被申请人屈宏彦、夏韦军、宛明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5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屈宏彦、夏韦军、宛明才在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申请人的起诉。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屈宏彦、夏韦军、宛明才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三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胜男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