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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海青与被执行人黄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青,黄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青,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黄旭军,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赵海青与被执行人黄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黄旭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海青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