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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学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学东,杨庆炎,李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60号。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明学东,男,生于1975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杨庆炎,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李士磊,男,生于1975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明学冬、杨庆炎、李士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明学冬、杨庆炎、李士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明学冬、杨庆炎、李士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并将明学冬、李士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庆炎达成和解协议,杨庆炎代为偿还明学东从甲方处借款本息30万元,对本案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杨庆炎进行追偿,剩余债务对明学东、李士磊继续进行追偿。通过查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明学东、李士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向本院提供明学冬、李士磊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明学冬、李士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要求明学冬、李士磊继续履行债务,明学冬、李士磊负有继续向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