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89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永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贺,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法定代表人李激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铭豪,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诚华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渑池天瑞矿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国审判员 陈西斌审判员 韩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