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艾奇峰与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奇峰,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722号原告:艾奇峰,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建,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阜市,现住襄阳市樊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歆,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艾奇峰与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艾奇峰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艾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计1311元(已交纳)。审判长 彭金宏审判员 艾 斌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