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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艾奇峰与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奇峰,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722号原告:艾奇峰,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建,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阜市,现住襄阳市樊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歆,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艾奇峰与被告湖北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艾奇峰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艾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计1311元(已交纳)。审判长  彭金宏审判员  艾 斌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