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俊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67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彩利,系该村村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董光明,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已主动将本案案款205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交纳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将前述案款205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俊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艳审 判 员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