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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艳波与张甜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波,张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48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波。委托代理人:李建芳,沈阳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执行人:张甜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波与被执行人张甜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348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6082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国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