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永辉与赵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辉,郭千鹏,赵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千鹏,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小娜,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辉与被执行人郭千鹏、赵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永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9执3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