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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国彦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81刑初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彦,男,生于1973年4月7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彦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张国彦在本市管星街“随缘”足浴店与被害人田某相识,后以被害人田某有灾祸、帮助被害人田某化灾解难、挖财路、做法事等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田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查明,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张国彦在苍溪县农行岐坪分理处办理银��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其现金人民币3400元,该款已于2017年1月24日发还被害人田某;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国彦于2009年6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阆中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领条,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凭证,现场勘验笔录,取款视频,归案情况说明,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彦于201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诈骗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犯诈骗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国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田某退赔人民币16,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崇 阳人民陪审员  李大泉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侯苏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