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李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李文清,蒋利萍,韩世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8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沈思远。被执行人李文清,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蒋利萍,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韩世财,男,1963年7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与李文清、蒋利萍、韩世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文清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清在温岭市五明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5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八日书记员 李安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