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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红瑾与李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瑾,李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4034号原告:李红瑾,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树森,住河北省黄骅市。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树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瑾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9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树森答辩状称:被告仅欠原告借款16000元,并非原告主张的20900元,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原告确虚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诈骗,导致公安机关多次找被告及其家人进行调查,使被告及家人感受到了巨大的心理恐慌,被告的父母也因此大病一场,对于原告虚构事实、恶意报案的行为,被告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微信认识,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0900元。被告在2017年1月24日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认可欠原告借款16000元。在原告提供的双方短信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两万多块钱,被告未予反驳。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短信截图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应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900元,被告虽然只认可欠原告16000元,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抗辩原告主张,对被告辩称依法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红瑾借款2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由被告李树森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慧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