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朱文建与XXX、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建,XXX,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建,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肖泽荣,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XXX,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朱文建申请执行XXX、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渝0109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应执行案款113371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于2017年6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被执行人尚无可执行财产。现本院依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9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龙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