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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蒙奕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蒙奕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4幢1F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平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蒙奕铭,男,汉族,1992年6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奕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奕铭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2017)陕0113执2425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蒙奕铭的银行存款13040元,其中案款12945元,案件执行费95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42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打印:张进校对:张进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