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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耿仁娟与荣伟、牛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仁娟,荣伟,牛正军,江时林,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092号原告:耿仁娟,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国,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伟,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牛正军,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江时林,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城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90355790.法定代表人:何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该公司安全干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3039455D。法定代表人:段金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仁娟诉被告荣伟、牛正军、江时林、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仁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仁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