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辖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城口店与冯扬才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城口店,冯扬才,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城口店,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7号腾宇中央新城商业裙房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5U3JD04P。负责人徐耀华,系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扬才,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法定代表人张近东,系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0215D。法定代表人潘叶江,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城口店因与被上诉人冯扬才、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7)渝0229民初57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城口店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收货地位于重庆市城口县,因此,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城口店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