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恢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涂攀、张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攀,张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恢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攀,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张立华,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6)鄂0114执9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立华的银行存款5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立华已履行(2016)鄂0114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立华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立华的银行存款5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庆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