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96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海龙、沈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龙,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96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范海龙,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沈涛,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执96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2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沈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GJS52U76H070363,发动机号:64100319)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李建军(公民身份号码:)以47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GJS52U76H070363,发动机号:64100319)以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李建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李建军(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建军(公民身份号码:)应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正海审 判 员 任新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