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自贡市某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自贡市某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自贡市某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本院受理余某某申请执行自贡市某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案字【2016】第3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贡市某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自贡市某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