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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25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与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甘0825刑初8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以给被害人罗某介绍对象为由,谎称柳梁乡张陈村有一单身女性,并称女方要求男方在县城买一套房就愿意与其结婚,以此骗得罗某的信任后,徐某又谎称其朋友在××庄有一安置房欲转让,价格便宜,只需交五万元现金做定金,罗某信以为真。同年3月18日,徐某以缴房款为幌子,在××庄”门口收取该罗50000元现金后,让其在门口等自己。随后徐某到”天成花园”内转了一圈后,当场伪造了一张收款人为王多伍的房屋款收条交给徐某,并声称自已为罗某垫付1万元,将骗取的钱财全部用于还账和生意周转。之后该罗提出要求和女方见面,徐某编造各种理由推脱,并以杭州订货为由要求罗某还自已垫付的1万元,骗取罗某现金4000元;又以去女方家里为由,骗取罗某价值约400元的烟酒。后罗某发现自已被骗向徐某索要自已钱财,该徐无法推脱才退赔罗某现金10000元,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徐某家属退赔罗某44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共骗取被害人罗某财物合计4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收据、收条、领条、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害人罗某陈述,证人李某3、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李建亿审判员万晓斌人民陪审员董杰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其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