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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马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3行初58号原告四川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16号16-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72100P。法定代表人张正伟,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刘莉,局长。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陈刚,区长。第三人马群,女,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四川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确认一案,原告四川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翔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