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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豫深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豫深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豫深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港湾大道东内环路南能源工业小区1栋221,组织机构代码71520069-8。法定代表人:左翀。被执行人: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创业北路城北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673337591。法定代表人:潘存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豫��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6573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