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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昌敏、林延平、林晶晶、薛长东、张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昌敏,张小芳,林延平,林晶晶,薛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朱正民。被执行人胡昌敏。被执行人张小芳。被执行人林延平。被执行人林晶晶。被执行人薛长东。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昌敏、林延平、林晶晶、薛长东、张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昌敏、林延平、林晶晶、薛长东、张小芳给付本金1130712.31。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小芳所有的川A***99大众车CC一辆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经本地调查和被执行人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昌敏、林延平、林晶晶、张小芳、薛长东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130712.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