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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司救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1123司救执2号申请人:黄丽娟,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黄丽娟以其丈夫因交通事故后治疗无效死亡,花费大量积蓄,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黄丽娟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其丈夫姚志斌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医治无效死亡,在医治将近三个月时已花费家里所有积蓄。又有两个未成年孩子要抚养,家庭经济困难,且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黄丽娟因其丈夫姚志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由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丽遂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青宏赔偿479324.3元(已支付52587元)。在本院执行该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青宏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遂昌县人民法院(2015)丽遂民初字第785号、遂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3执171号执行裁定书、遂昌县石练镇淤溪村民委会证明为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黄丽娟因其丈夫交通事故后治疗无效死亡,花费大量积蓄,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黄丽娟1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