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五里牌村杨树沟组,农民。被执行人张某2,男,生于1990年1月26日,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曹营���石槽沟组***号,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102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1彩票款1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2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某1据此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2支付彩票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以上两项合计10025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2久出未归,具体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联合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张某2实施布控查找,暂无结果。另经执行查控,其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张某2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行。经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张某1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免交,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