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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玉芝与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芝,黄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1民初33号原告陈玉芝,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广西容县。被告黄俊杰,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陈玉芝与被告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承诺在2014年9月14日归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以小车抵押。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并且不再接听原告的电话,还把汽车转移到他人名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俊杰既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所显示的内容与原告的陈述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陈玉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正),注:本人以马自达:粤A×××××做为抵押!用款期限两个月,于2014年9月14日归还,如逾期不还,本车归陈玉芝所有!特此立据!借款人:黄俊杰,2014年7月14日,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17年3月1日,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陈玉芝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予以佐证,该笔借款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借条中仅约定还款期限而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属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俊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陈玉芝;二、被告黄俊杰应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陈玉芝(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黄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继东代理审判员  韩淋峰人民陪审员  赖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植军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