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冯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冯兵,朱向荣,李友用,邱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7060-3。法定代表人:许伟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兵,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朱向荣,女,197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友用,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邱红梅,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与冯兵、朱向荣、李友用、邱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兵、朱向荣、李友用、邱红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兵、朱向荣、李友用、邱红梅在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