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顾彦婷与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彦婷,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顾彦婷,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曾爱林,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勐腊县。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6440XXX。住所地: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山水林溪别墅小区会馆。法定代表人:陶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978XXx。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1-12-1地块**幢*楼。法定代表人:陶建,职务:董事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顾彦婷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拓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659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彦婷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244872元、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9002元、执行费3708元(交法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13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