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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220号原告:孟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