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220号原告:孟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