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315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黎国林申请执行王瑞清、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国林,王瑞清,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315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黎国林,男,住遂宁市安居区观音乡新建街。被执行人:王瑞清,男,住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被执行人:刘艳,女,户籍地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本院在执行黎国林与王瑞清、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瑞清、刘艳名下有银行存款40000余元,刘艳名下登记有位于德胜西路住房一套。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瑞清、刘艳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黎国林借款本金4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85000元,王瑞清、刘艳自2017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3000元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黎国林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并申请解除对王瑞清、刘艳银行存款的冻结。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庾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