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立军、周建英等与崇仁县杨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军,周建英,崇仁县杨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384号原告:何立军,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工,住崇仁县,原告:周建英,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工,住址同上,系原告何立军妻子。被告:崇仁县杨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人民大道,注册号:361024210001453.法定代表人:杨仁国,总经理。原告何立军、周建英诉被告崇仁县杨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何立军、周建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立军、周建英以管辖权问题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立军、周建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原告何立军、周建英负担。审 判 长 戴幼松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红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