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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44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