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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韦新桂、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新桂,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韦新桂,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桂九大。韦新桂与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柳劳人仲裁字第10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新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除厂房(无房产证)、土地(土地使用证证号:柳国用(2015)第108816号)、机械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正在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土地和机械设备。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完毕后从拍卖获款中获取工资和社保。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新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中铨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新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柳劳人仲裁字第1044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李欣审判员 : 陈 然审判员 :罗淞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晶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