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济南亚恒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亚恒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亚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中区魏华西路6号223室。法定代表人朱传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外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总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2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在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执1618号案件中的案款180770元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