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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春明、殷凤哎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00号王春明、殷凤哎:你们因刘文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裁判对刘文行量刑畸轻,应依法追究唐加宽的刑事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们申诉称“原审判决对刘文行量刑畸轻”的申诉理由,经查,刘文行指使吴广建、张明亮、朱凯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王春明轻伤,殷凤哎轻微伤,情节恶劣;随意毁坏你们家电视机、木门、玻璃等财产,造成价值损失人民币3497元,情节严重,原审裁判根据刘文行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无不当。故你们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们申诉称“应依法追究唐加宽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该申诉理由不属于本案申诉复查范围,你们可向有关部门另行反映诉求。故你们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