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进明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571号被执行人:刘进明,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胶南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丁家庄子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进明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进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