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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进明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571号被执行人:刘进明,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胶南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丁家庄子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进明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进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