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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志刚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志刚,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贺志刚,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贺志刚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贺志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77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12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3861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贺志刚,执行费261元申请执行人贺志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