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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易源俏与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源俏,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632号申请执行人:易源俏。被执行人:杨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源俏与被执行人杨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463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0.265692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易源俏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46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延新审判员  谢 钢审判员  于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