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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丽与李海涛、周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李海涛,周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284-1号原告:于丽,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洲、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周影,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与被告李海涛、周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海涛、周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丽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诉讼保全费1130元,合计2480元,由原告于丽负担。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