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催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豪德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豪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催55号申请人:郑州豪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东、金水路北7幢1单元27层东户1号。法定代表人罗来明,总经理。申请人郑州豪德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50005327790730、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省威远旅行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7日、收款人为郑州乾之钢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17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豪德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郑州豪德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玉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