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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于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某托管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住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柳州市城中区东台路44号老柳高宿舍处盗走被害人尹某放在该处的幂姿牌无骨聚拢文胸内衣共19套,其中14套文胸内衣已归还给尹某,1套文胸内衣因不合身被赵某丢弃,4套文胸内衣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盗的19套幂姿牌无骨聚拢文胸内衣共价值人民币4522元。2017年3月18日,赵某因该起盗窃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被转刑事拘留。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得知被害人尹某报案后,于2017年3月14日主动将其中14件涉案文胸内衣归还给尹某,同月17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将从赵某住所内扣押的4件涉案文胸内衣发还给尹某。尹某已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归还部分赃物,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黔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巧燕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