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工人,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金某,女,满族,个体业者,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个体业者,现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辽07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回款1000元,尚欠58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兵审判员 娄志强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