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九和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九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53号罪犯马九和,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小学文化,原住丹阳市。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2002)镇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九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8日作出(2002)苏刑二终字第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18日交付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2005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院于2008年6月27日、2012年6月18日、2015年3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八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均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1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马九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九和,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马九和,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4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17分。为此,2016年11月获监狱表扬一个,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个(系2016年2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暴力犯,判决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且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马九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暴力犯,判决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亦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九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