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华建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刑初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建平,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小学文化,现住白山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建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丽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锡全、贾梦雪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杰、王海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1月27日晚,窜至石人镇榆木桥子村二社居民李某1家,盗窃牧羊犬一条。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2月6日晚,窜至石人镇大石棚子村居民李某2家,盗窃牧羊犬一条,经物价鉴定,被盗牧羊犬价值1800.00元。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2月15日晚,窜至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沙场,将王某1饲养在沙场院内的一条藏獒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藏獒价值1500.00元。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2月17日晚,窜至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居民王某2家,将院内两条牧羊犬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牧羊犬(母)价值1600.00元,被盗牧羊犬(公)价值1400.00元。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2月20日晚,窜至石人镇小河口村冰壶沟灰场,将张某饲养的一条牧羊犬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牧羊犬价值900.00元。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鉴定意见;2、勘验、指认、辨认、搜查、提取笔录;3、书证;4、证人崔某、郭某、华某、韩某、陈某、李某3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1、李某2、王某1、王某2、张某的陈述;6、被告人华建平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华建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建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1月27日晚,窜至石人镇榆木桥子村二社居民李某1家外的狗笼处,将拴狗链子的螺丝扭开,盗窃牧羊犬一条牵至家中。现此条牧羊犬去向不明,无法估价。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案件来源于失主李某1报案,遂立案侦查。2、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李某1牧羊犬被盗案现场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榆木桥子村,该板房为平房彩钢房一间,坐北朝南,东西走向,板房外开单扇防盗门,中心现场为该板房东侧的一处狗窝,该狗窝高60厘米,宽90厘米,为砖瓦结构,狗窝顶部为石棉瓦覆盖,狗链挂在铁笼子上,呈断开状,其他未见异常。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5张。3、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指认笔录一份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华建平指认在石人镇榆木桥子村李某1家偷狗现场。指认现场照片2张。4、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照片,证实:李某1家丢狗时被告人遗留的钳子,钢丝钳一把(绿色胶套,铁质钳子)。提取照片1张。5、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被辨认物品照片列表、物品来源,证实:通过被告人华建平辨认,确定在2017年1月27日其在石人镇榆木桥子李某1家盗窃狗时,在现场遗留下的钳子。照片1张,辨认出为编号3号。6、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向江源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提出对李某1家被盗窃的牧羊犬进行价格鉴定,因没有实物参考江源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对李某1家被盗窃牧羊犬未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7、常住人口数据基本信息一份,失主李某1的自然情况。8、失主李某1的陈述一份,证实:2017年1月27日23时许,在石人榆木桥子其家院里的一条牧羊犬被偷了。开始以为是狗自己跑了,后调取监控才发现是被人偷走了,监控没有备份,监控内容都被顶出去了,当时监控显示2017年1月27日23时03分,一个男子进入其家院子用钳子把狗链子剪开,然后将其家的牧羊犬牵走的。其称牧羊犬黑背黄腿,大约五十斤左右。其是2016年6月,从白山狗市花五百元钱买的狗崽子,现在市场价值三千元钱左右。其家院子没封闭,是敞开式的院子。其称从监控看偷其家狗的那个男子身高大约1、70米左右,其他的特征因为天黑没看清,当时手里拿一个手电。9、被告人华建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年三十(2017年1月27日)晚上十一点多钟,其从榆木桥子村山上的家下来,走着到石人杨灰桥,看见一个彩钢房里亮着的灯,其顺着道进院里,看见狗窝里有一条牧羊犬,其就返回家中拿了一把钳子下来了,直接进到院里,其拿钳子吓唬狗,并用手解狗链子,解开狗链子后,其牵着这条牧羊犬往外走了几步,这时又过来一条狗叫得挺凶,之后从屋里出来了一名男子,其牵着狗就跑了,其把这条狗牵回家了。其使用的钳子是从家里带来的,是一把家用普通样式的钳子,什么颜色的记不清。当时有人追其,其跑的时候把钳子掉在道上了,具体掉在什么地方不知道。其偷的这条狗是黑背黄腿的牧羊犬,体重能有四十多斤,这条牧羊犬的具体价值其不清楚。其偷的这条牧羊犬在其家养了一段时间,后来其知道公安机关找其了,其就把这条狗在家中放开了,其就走了,等其再回去的时候,这条牧羊犬就不知道跑哪去了。其偷狗是为了繁殖,然后再去卖钱。其偷狗的前一个星期,其路过时听见狗叫,知道他家有狗,三十晚上其去偷的狗。其偷狗后顺着铁路往荣斌村方向走,走了半个多小时,往山上走十多分钟后就到家了。其称其偷狗时身穿米黄色的棉袄,黑色的运动裤,戴着深色的帽子,黑色的棉手套,黄色迷彩棉胶鞋,后都被其扔到山上了。二、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2月6日晚,窜至石人镇大石棚子村富翔建材厂内狗笼处,盗窃李某2家的牧羊犬一条,案发后此条牧羊犬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被盗牧羊犬价值18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李某2报案称在石人镇大石棚子村富翔建材自家院内饲养的牧羊犬被盗,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实:江公(石)鉴通字[2017]62号鉴定意见是李某2家牧羊犬的认定价格为1800元。3、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李某2牧羊犬被盗案现场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大石棚子村富翔建材厂,富翔建材厂办公室坐北朝南,东西走向平房三间。中心现场为办公室屋后西侧,有一钢筋狗笼高90厘米,宽130厘米,狗笼门呈开状,在狗笼门前地面上发现一个呈开状的锁头,其他未见异常。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3张。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指认笔录一份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华建平指认在石人镇大石棚子村富翔建材厂院内李某2家偷狗现场。指认现场照片2张。5、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出具的江公(石)扣字[2017]1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背部为黑色,四肢为黄色的牧羊犬1条(华建平所盗窃的李某2瓦厂牧羊犬)。扣押物品照片1张。6、发还清单及返还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已返还华建平所盗窃的李某2瓦厂牧羊犬1条。返还扣押物品照片1张。7、常住人口数据基本信息两份,证实:被害人李某1的自然情况;证人崔某的自然情况。8、证人崔某的证言一份,证实:其与华建平是好朋友关系。2017年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华建平找其一起吃过饭,后其在2017年3月14日去领狗时其才知道华建平偷狗的事情,其称华建平以前去过富翔建材二线应该知道那有狗,华建平在富翔建材偷了一条狗,华建平偷的狗是牧羊犬,黑背黄腿,嘴巴子粗,七、八十斤左右。其不知道这条狗的价值,华建平在与其喝酒时也没有谈到关于狗的事情。9、证人郭某的证言一份,证实:2017年3月14日中午石人派出所的民警到其家问其是不是捡到一条黑色的牧羊犬,其对石人派出所的民警说是捡到了一条黑色的牧羊犬,这条狗是前几天不知道从哪跑到其家的后院,咬其家的牛崽子,其把这条狗撵出去了,这条狗又回来了,后来怎么也撵不走,其看这条狗饿了就喂了点食,吃完食这条狗也不走,后来这条狗就在其家前院养起来了,其想着这谁家的狗找到人家就还给人家,这条狗大约养了七、八天也没有人来找,其就一直养着,直到今天中午警察来了其才知道这条狗是被别人偷了,不知道怎么跑到其家的。这条狗是黑色的牧羊犬,黑身黄腿,看着能有十个月左右大,能有五、六十斤。2017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给牵走了。10、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一份,证实:其家院子里面的一条狗被偷走了,2017年2月6日晚上11点多钟,在石人镇大石棚子村富翔建材后面其自己盖的住宅院发现的。2017年2月6日晚上11点多钟,其厂子打更的给其打电话说其厂子后面其住宅的院里面的狗被人偷走了,其就赶快开车从白山市回到其厂子后院看看,看见院里面西面狗笼里面的狗没有了,狗笼子的铁门锁也被撬开了。其称被盗的牧羊犬,黑身的,黄腿,公狗,这狗有9个多月大,其是2016年从江苏买的狗崽子,当时买了两条狗崽子花了二千块钱,其养大后别人给其六千元钱其没卖,具体价值多少其不清楚。被盗的狗放在院里面西面的狗笼子里面,狗笼子其用锁头给锁的,偷狗的人把锁头给撬开了把狗给偷走了。11、被告人华建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称其还在石人镇大石棚子村李军瓦厂偷了一条狗,春节后的十几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在石人镇大石棚子村李军瓦厂打更的老崔(不知名)小儿子从山东回来,其请老崔和他儿子吃的饭,吃完饭,其说再去玩会吧,老崔说着急回去喂狗,其问老崔什么狗,老崔说是牧羊犬,之后他们就都回家了,过了一两天,晚上十点多钟,其顺着公路走到李军瓦厂,其进了瓦厂后在厂子里找了一圈,在一个铁笼子里看见一条牧羊犬,当时这个铁笼子上挂着锁头,但是锁头没锁,其把锁头摘下来了,把狗放出来了,这条狗要咬其,其用手摸了摸这条狗的头,狗就不咬了,之后其唤着狗,狗就跟着其走了,顺着公路走,在二瓦厂处过了桥,之后顺着铁路回家了。其把这条狗领回去后,就放在山上其住的地方,后来其知道公安机关找其,其就把这条狗放走了。这条狗是黑背黄腿的牧羊犬,有50斤左右,头部有白色和黄色的毛,是一条公狗。这条狗价值多少其不清楚,其偷狗时身穿黄色的棉袄,黑色的运动裤,黄色迷彩棉胶鞋,戴着黑色的棉手套,黑色套帽,后来被其扔到山上了。偷狗前就是其请老崔吃饭时,老崔说着急回去喂狗,其就知道李军瓦厂有狗了,当天其到李军瓦厂后找了一圈找到的狗。其偷狗是为了养,繁殖后卖钱。其称和老崔(不知名)是以前干活时认识的,其偷狗前没有与别人商量,就其自己。老崔没有参与偷狗,他不知道其要偷狗的事。三、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2月15日晚,窜至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沙场,将王某1饲养在沙场院内的一条藏獒盗走,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被盗藏獒价值1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王某1报案称在石人镇小河口村沙厂院内的藏獒于2017年2月15日被盗,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实:江公(石)鉴通字[2017]61号鉴定意见是王某1家藏獒的认定价格为1500元。3、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王某1藏獒被盗案现场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沙厂打更房院内,该打更房坐北朝南,东西走向。中心现场为打更房门前狗窝,该狗窝为木制结构,其他未见异常。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4张。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指认笔录一份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华建平指认在石人镇小河口村二社二化附近打石场彩钢房前偷狗现场。指认现场照片2张。5、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出具的江公(石)扣字[2017]1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黑色藏獒狗1只(华建平所盗窃的藏獒狗)。扣押物品照片1张。6、发还清单及返还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已返还华建平所盗窃的王某1的黑色藏獒狗1只。返还扣押物品照片2张。7、常住人口数据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害人王某1的自然情况。8、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一份,证实:其是2017年2月15日晚上十点多钟发现自己家的狗被偷的,2017年2月15日晚上七点多钟,其回家吃完饭,晚上十点多钟其回到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沙厂打更房,其进院后就发现其的狗不见了,其就打电话给其姑爷,之后其姑爷开车找了一圈,也没找到,其说找不着拉倒吧,就一直没再找,后其听说村里四社王某2家丢了两条牧羊犬,之后其就报案了。其家的狗是在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沙厂院内的狗窝里丢的,是一条带崽的黑色藏獒,重约8、90斤,价值两千元左右。其在其打更的沙厂有监控,但是监控拍得不清楚,只能看见是一名男子进来把狗链子解开后,将狗拽走的。偷狗男子头上带着套帽,身高能有一米七左右,衣服看不出来,不胖也不瘦。9、被告人华建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初(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白天在小河口村打石场附近溜达,看那附近是否有狗,其听见打石场院里有狗叫声,过了十几天(2017年2月15日),晚上10点多钟,其从家出来顺着大道一直走,走到小河口打石场,其顺着小道走进打石场的院内,当时院内彩钢房里关着灯,狗叫了两声,屋里也没出来人,其手里拿着棍子走到彩钢房侧面的狗窝里,其右手拿着棍子,用左手拽狗链子,其解开狗链子后就拽着狗往外走,狗就往后挣,其把狗拽到大道上,狗还不走,其就用手去摸了摸这条狗的脑袋,这条狗把其的左手咬了一口,然后其就牵着狗链子拽着狗走,顺着铁道其就把狗一直牵到山上其住的房子里。当时彩钢房距离公路三、四米远,往市煤矿方向的大道左边,门是背着大道开的。其偷的这条狗是黑色的藏獒,眼睛上面带白色的圆点,母狗带崽儿,三十多斤,回家后发现这条藏獒是带崽儿的。这条狗的价值其不清楚,当时其怕被狗咬,其就拿了一个棍和一个钳子,其到彩钢房的院里去牵狗,狗在狗窝里,其过去,狗就出来了,其就去解狗链子,将狗牵走了。其拿的棍子是在道边上折的,大约1米多长,大拇手指粗,红把的小钳子。盗狗后木棍当时就扔了,钳子也被其扔了。其当时偷狗时上衣是米黄色的大棉袄,裤子是黑色的运动裤,鞋是迷彩的二棉胶鞋,戴了一个黑色的套帽,还有一双黑色的手套,这几次偷狗其穿的都是一样的衣服。衣服都让其扔了,藏獒在榆木桥子村山上其家中,其偷这条狗的目的是为了偷回去繁殖,然后再卖钱。四、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2月17日晚,窜至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居民王某2家,将院内两条牧羊犬盗走,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被盗牧羊犬(母)价值1600.00元,被盗牧羊犬(公)价值14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王某2到石人派出所报案称其家中院内饲养的两条牧羊犬被盗,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实:江公(石)鉴通字[2017]63号鉴定意见是王某2家牧羊犬(母)的认定价格为1600元,牧羊犬(公)价值1400.00元。3、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王某2牧羊犬被盗案现场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的一处平房院内,该平房坐北朝南,东西走向平房两间,中心现场为平房西侧有一简易棚,为石棉瓦和砖木搭建,报警人自述其平时将狗拴于棚内,被盗前将狗散放院内,且未锁大门,经勘查现场未发现有其他明显异常情况。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4张。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指认笔录一份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华建平指认在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王某2家偷狗现场。指认现场照片2张。5、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出具的江公(石)扣字[2017]16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黑色背部,黄色四肢牧羊犬母狗1条、黑色背部,黄色四肢牧羊犬公狗1条(华建平所盗窃的王某2家牧羊犬)。扣押物品照片1张。6、发还清单及返还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已返还华建平所盗窃的王某2家黑色背部黄色四肢牧羊犬母狗1条、黑色背部黄色四肢牧羊犬公狗1条。返还扣押物品照片1张。7、常住人口数据基本信息四份,证实被害人王某2的自然情况及证人华某、韩某、陈某的自然情况。8、证人华某的证言一份,证实:其是华建平的亲哥哥,2017年2月中旬左右(具体日子记不住了),华建平给其打电话说要配狗的事,其就给韩某打电话,说了华建平要配狗的事情,韩某就骑他的三轮摩托车带其去华建平住的地方看狗,华建平家院子里有5条狗,有3条牧羊犬,1条串种的藏獒,1条笨狗。3条牧羊犬中有2条是王某2家的,华建平说这2条中有一条发情了,韩某看后说还没到日子,差3、4天到发情期。华建平又和韩某聊了几句配狗的事,其没注意听。韩某认出了其中2条牧羊犬是王某2的狗,说他和王某2熟悉,这样帮华建平配狗不好。华建平说那样就把狗卖给杀狗的,韩某说卖给杀狗的白瞎了,不如找人把这两条狗换出去,华建平就同意了,其和韩某就回家了。过了3、4天韩某联系了一个梅河口姓陈的男子(不知名),大概下午3点多钟,这名姓陈男子开着捷达车来的,车上拉着3条狗,2条格力犬、1条笨狗。然后华建平就跟这名姓陈的男子(不知名)把狗换了,其跟韩某一起就坐着姓陈的男子的车回家了。其和韩某是朋友关系,一起养狗认识的,认识有20年了。其刚开始的时候不知道华建平偷狗的事情,就是华建平让其联系配狗的时候,其在华建平家看见狗是王某2家的狗,才知道华建平偷的狗。其跟王某2是邻居,住的都不远其认识王某2家的狗。后2条格力犬在其家养着的,黑色的小笨狗在韩某家,其余的哪去其不知道,其跟韩某是怕狗饿死了就把格力犬跟小笨狗牵回家了,2条格力犬跟1条小笨狗不咬人,那个剩下的藏獒跟牧羊犬咬人其不敢牵。其就知道王某2家的2条牧羊犬,其他的狗是谁家的其不知道。梅河口姓陈的男子(不知名)其不认识,韩某刚开始也不知道华建平家的狗是偷的,也是他们一起上去看见了王某2的狗之后,也知道狗是华建平偷的。其知道华建平的狗是偷来的,没有去公安机关举报是因为华建平是其亲弟弟。9、证人韩某的证言一份,证实:其与华建平一起在井口下过井认识的,其与华某是朋友也是前后院的邻居。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住了),华某找其说他弟弟华建平有个狗发情了看看能不能配狗,其就骑摩托带着华某去石人镇头道岔山上的一个平房华建平家看狗,当时看到华建平家院里有五条狗,其中有两条牧羊犬是王某2家的,因为其认识王某2家的狗,华建平让其看看其中的一条牧羊犬到没到发情期,其说有点早,还要三天左右,华建平说有一条牧羊犬总叫能不能帮他卖了或者换出去,其说卖不几个钱,不如换了,华建平说那也行,其和华某骑摩托车就回家了,回家之后其打电话联系梅河口的朋友陈某,其跟陈宝权说其朋友(华某)的弟弟(华建平)有两条狗想换,陈某说行要看一下狗。过了三、四天(具体哪天记不住了)陈某拉了三条狗,两条格力犬和一条笨狗,陈某开了一辆银灰色的捷达车,车上有陈某和一个50多岁的男子(不知名),他们就开车到了石人头道岔华建平家里,当时华建平和华某在家,然后陈某和华建平他俩合计用两条格力犬和一条笨狗换华建平的两条牧羊犬,换完狗后,陈某走了,过了三四天(具体几天记不住了),华某找其说警察要抓华建平,华建平走了,怕狗饿死,其和华某到华建平家,当时院里有一条藏獒,一条牧羊犬还有两条格力犬和一条笨狗,其和华某把两条格力犬和一条笨狗牵走了,华某把两条格力犬牵回家了,其把那条笨狗牵回家了。其先前不知道华建平偷狗的事情,之后去华建平家配狗时,发现是王某2家的牧羊犬,其才知道是华建平偷的。王某2家的狗是其给的崽子,其还经常去王某2家,所以其认识王某2家的狗。当时去华建平家,他家院子里有5条狗,3条牧羊犬、1条笨狗、还有1条串种的藏獒。王某2家的两条是黑脸牧羊犬,另一条是黄脸黑背牧羊犬、一条黄色笨狗,还有一条黑色串种藏獒(带崽)。华建平用王某2家的两条牧羊犬换陈某的两条格力犬和一条笨狗。华建平家的两条格力犬现在华某家,华建平家那条笨狗在其家,其他狗其不知道在哪。因为其和华某怕狗饿死,所以把狗牵走了。其认为华建平家格力犬和笨狗不是偷的,是用王某2家两条牧羊犬换的不属于赃物,其他那几条狗其认为是赃物不敢往家牵。其中有一条牧羊犬像是李军家的,因为年前李军让其去他家看狗,所以其认识这条狗,但是不敢确认,其他狗其就不知道了。其和陈某是朋友关系,华某和其去华建平家看狗后回来的路上说王某2家狗怎么在这(华建平家)。没去华建平家之前是不知道的。当时公安机关找其辨认监控视频里的人是不是华建平时其说不认识是因为其怕华建平报复,把其的狗药死。当其在华建平家看到是王某2家的狗以后,华建平让其别乱说话,回去别瞎说。10、证人陈某的证言一份,证实:其是养狗的,有一个狗场,其和韩某是朋友,其之前不认识华建平,但是见过一面,是通过韩某见的面。2017年2月下旬(具体日期记不住了),其朋友老韩(韩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朋友(华建平)那有两条牧羊犬,想换几条别的狗,其说行,然后他们在电话里商量好了其用三条狗,分别是两条格力犬和一条小笨狗换老韩朋友的两条牧羊犬。当天下午其和一朋友(米大科)就开车拉着这三条狗去找韩某了,到了石人镇后,韩某在石人往临江走的大道上接的其,然后去华建平家,到了之后,其和华建平见面了,当时是老韩给其介绍的,然后其和华建平就商量换狗的事情,商量好后其把其的两条格力犬和一条小笨狗留给华建平,华建平的两条牧羊犬让其牵走了。其换完之后一直在其在梅河口市山城镇的家养着,2017年3月14日晚上时被江源区公安局的警察来其家把狗牵走了。当时其不清楚华建平那两条狗是怎么来的,2017年3月14日韩某给其打电话告诉其说这两条狗是华建平偷的。华建平那两条狗都是黑身黄腿的牧羊犬,一公一母,两条狗每一条都大约六十斤左右。其和华建平换的一个黑色的格力犬一个虎皮色的格力犬,黑色立耳的小笨狗,三条狗都在五、六十斤左右。其的两条格力犬和一条小笨狗2017年3月14日已经被韩某给其拉回来了。当时其自己开车寂寞,其就叫朋友(米大科)陪着一起去的。米大科不知道其去干什么。1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一份,证实:其称其家的狗被偷走了,丢失了两条狗,一条母狗和一条小公狗,都是牧羊犬。母狗是从小买回来养大的,是在2010年左右买的,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公狗是其家的这条母狗下的崽,不是买的,公狗也有四年左右了。当年买母狗时花了1500元钱。这条母狗不是特别纯的那种牧羊犬,但也不是串种的狗。这两条狗平时是在家里都散放着,都在其家院子里,其家在石人镇小河口村四队,其家四周是围墙是封闭式院子。狗丢失当晚是散放的,当晚其家院子大门也没锁,其家大门有一根弹簧,推门一进院子里弹簧就把门给带上了。当晚狗丢失时狗叫唤了几下就不叫了,没听到有其他异常动静。平时有人路过其家门前时,其家的狗也叫唤,其家狗挺看门护院的。其丢失的两条狗胸前都有一小柳白色毛发,再就没有什么特征了,母狗有7、80斤,公狗也是7、80斤。其感觉母狗价值2000块钱左右,公狗也价值2000块钱左右。12、被告人华建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偷完打石场的藏獒后(2017年2月15日),过了几天,晚上八、九点多钟,其又到小河口村溜达准备去偷狗,大约晚上十点多钟,其走到王某2家门口时,有一条牧羊犬在王某2家外面的大道上,当时王某2家门口还停了两台车,其吹口哨唤这条狗,这条狗就跑回王某2家了,然后其顺着王某2家斜对面的道走到小铁桥,其寻思回去再试试,其回到王某2家门外,推开王某2家大门,吹口哨唤狗,之后从王某2家院子里跑出来两条牧羊犬,其就继续吹口哨唤这两条狗,这两狗跟着其顺着小铁桥上了铁道,然后沿着铁道一直走到车站村新修的洞子口,其从新修的洞子穿过去就回家了。这两条狗是两条黑背黄腿牧羊犬、一公一母,两条狗都四十斤左右。这两条牧羊犬具体价值其不清楚。当时其没有使用工具。这两条牧羊犬被其换出去了,一是牧羊犬太多了,再就是怕别人认出来这两条狗。其用这两条牧羊犬换了三条狗,两条格力犬(都是公狗、一条是虎皮色的、一条是黑色的)、一条黑色的母笨狗。其先给姓韩的(不知名)打电话,其说其有两条牧羊犬,一公一母,让姓韩帮问问能不能换狗,姓韩的说行。过了几天,当天下午过来两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说是从朝阳镇来的,还是哪来的其也记不清了,他俩和姓韩的还有其哥华某带着狗一起到了山上其家,当时其中一名男子说一条换一条,其不同意,之后其用这两牧羊犬换了对方的三条狗。其不知道姓韩的是否知道这两条狗是不是偷的。其换完的三条狗在家养了一段时间,后来其哥华某给其打电话说警察找其,其就让姓韩的帮其喂几天狗。其称华某不知道其这两条牧羊犬是哪来,当天盗狗时其身穿米黄色的棉袄,黑色的运动裤,迷彩二棉鞋,戴着黑色的套帽,黑色的手套,这些衣服、裤子等物品都被其扔了。五、被告人华建平,于2017年2月20日晚,窜至石人镇小河口村冰壶沟灰场,将张某饲养的一条牧羊犬盗走,途中牧羊犬趁机跑回冰壶沟灰场。经物价鉴定,被盗牧羊犬价值9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在法庭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此案系华建平交代后,民警到石人镇小河口村冰壶沟灰场的更夫张某进行核实,案件成立。2、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实:江公(石)鉴通字[2017]64号鉴定意见是打石场牧羊犬的认定价格为900元。3、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冰壶沟灰场牧羊犬被盗案现场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小河口村冰壶沟灰场打更房院内,中心现场为打更房前狗窝,该狗窝为木制结构,其他未见异常。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4张。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指认笔录一份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华建平指认在石人镇石灰场打更房前偷狗现场。指认现场照片2张。5、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证实:江源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所出示鉴定中,打石场牧羊犬的认定价格为900元,其中鉴定中所指打石场为材料中冰壶沟灰场,系同一单位。6、常住人口数据基本信息两份,证实:失主张某及证人李某3的自然情况。7、证人李某3的证言一份,证实:2017年2月20日23时左右,其从石人镇何晓燕加油站往石人镇小河口四社走,走到冰湖沟收煤税附近,其看见有一名男子(华建平)牵了一条狗(一条大黑狗,能有六、七十斤左右),其喊一声叫这名男子站住,喊完后这名男子就从小河口二社往石人街里跑了,其也没有追这名男子,那条狗往灰场方向跑了回去,其上去找灰场打更房的老头(张某)让他把跑了的这条狗拴上,之后其就报警了。这名男子身高1米7左右,身材偏瘦,带个黑色的帽子,其他特征其记不住了。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一份,证实:其在石人镇冰湖沟打石场打更。其称2017年2月20日22时30分左右,其在打石场打更,李老四给其打电话说其打石场的狗被人偷了,后来李老四喊了一声,偷狗的人把狗放了,偷狗的那个人就跑了,狗带着铁链子跑回打石场,其出门看见其打石场的狗在院子里,不知被谁把栓狗的铁链子解开了,其发现院子里有一根棍子和一只皮手套,不是其打石场的东西。打石场的狗拴在离其打更房五米远左右的木桩上。当时是李老四(不知名)先发现狗被偷的。李老四家离其打石场不远,是邻居。当时其在打更房里没听见狗叫了,因为平时有行人路过狗也叫,所以其没当回事。其在打石场院子里发现的木棍是杨树上的一个树杈,手套一只是黑色皮的,当时李老四说偷狗的人挺瘦的,具体体貌特征没看清,因为当时李老四离偷狗的人大约30米左右,天又黑所以没看清。其所在打石场的打更房没有院落,是敞开式的。其所在打石场的狗是牧羊犬,黑色的,是五年左右的公狗,2013年买这条狗崽花了500元人民币。9、被告人华建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偷完王某2家狗之后的三四天(2017年2月20日),晚上10点多钟其到冰湖沟灰场偷狗,当时院子里有两条狗,一条靠道边,另一条靠在打更房,其用右手拿着棍子去顶着狗,左手去解狗链子,然后就把狗牵走了,走到收煤税的地方摔倒了,没拽住狗链子,狗挣脱后就往回跑了,这时从下面上来一个人,这个人喊骂其,爬起来其就跑了,其沿着小河口靠山底下的小道跑,看到没人追过来其就回家了。其偷的狗是黑色的笨狗,大约三、四十斤,这条狗的价值其不知道。两、三年前其在小河口村上面的一个煤矿上班,经常路过冰湖沟灰场,所以其知道那有狗。其是直接去灰场偷的狗,之前冰湖沟口那有收煤税的,不敢去偷,当天晚上就去试试看能不能偷到狗的。偷狗时其手里拿了一个棍子,棍子是在路边折的,长约一米左右,大拇手指头粗,其右手拿个棍子别着狗,左手拽着狗链子,直接解开的卡扣,当时解完链子直接扔在现场了。当时其摔倒后,这条狗就往打更房方向跑了,应该回灰场了。其当时穿着米黄色的棉袄,黑色的运动裤,迷彩二棉鞋,戴着黑色的套帽,黑色的手套。综合证据:1、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局的协助书文号[0317]价格认定协助书一份,证实:被盗牧羊犬四条和藏獒一条的价格认定标的明细情况。2、白山市江源区价格监督监察局出具的江源价认[2017]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实被盗牧羊犬四条和藏獒一条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3、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出具的江公(石)扣字[2017]1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及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日用织物皮革外表较旧黑色棉手套1副、土黄色外表蓝色内衬棉袄1件、腰部带红杠黑色裤子1件(华建平盗窃时所穿的衣服、裤子,所戴的手套)。扣押物品照片3张。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出具的江公(石)搜查字[2017]4号搜查证一份和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搜查笔录一份及搜查照片,证实:江源区公安局石人派出所民警对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被告人华建平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搜查人员在房顶搜出一件黄色男士棉大衣,在屋内炕上搜出一条黑色男士运动裤,一只黑色皮革手套,一个男子毛线帽,经被告人华建平辨认,以上均是其作案时穿着的衣物,搜查人员在屋外一处石棉瓦棚下搜出一条黑色藏獒,经被告人华建平辨认,正是其在石人镇小河口村二社打石场附近彩钢房外盗窃的藏獒。搜查照片9张。5、被告人华建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7年3月14日因为盗窃的事情被拘留的,其偷了五条狗,大年三十晚上十点多钟(2017年1月27日),在石人镇榆木桥子村杨灰桥一个彩钢房旁边狗窝外面拴着的一条牧羊犬,其用棍子别着狗,把狗链子解开后,就把这条狗牵回其住的地方了。二月份,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晚上十点左右,其到石人镇大石棚子村李军瓦厂,其顺着李军瓦厂大道边的大渣堆进到瓦厂里,然后在院里的狗笼子里看见有一条牧羊犬,狗笼子外面是用锁头挂着的,没锁,其就把狗笼子打开,其用手摸了摸狗,就把狗唤走了。二月份,具体日期记不住了,晚上十点多钟,其到石人镇小河口村四社打石场附近一个彩钢房院内,其进去后看见一条藏獒在狗窝里,其把狗链子解开后,拽着狗链子把狗拽回家了。二月份,具体日期也记不清,晚上十点多,在石人镇小河口村王某2家,其用手推开门,其吹口哨唤狗,有两条牧羊犬从院里出来了,其吹口哨唤着这两条狗回家了。二月份,日期记不清,晚上十点多钟,其到石人镇小河口村冰壶沟灰场,其看见有两条狗,其用棍子别着靠外面的黑狗,用手把黑狗的狗链子解开后,其牵着这条黑狗走到收煤税时,其滑倒了,没拽住狗链子,狗就跑了,当时过来一个人,其就跑了。其偷的这些狗中,王某2家的两条牧羊犬被其换出去了,其他的狗其都放在其家里养着的,后来都被其从山上给放了,藏獒没走,其就给拴到其家院里了。这些狗的样式分别是杨灰桥的牧羊犬是黑色的母狗,重三十斤左右;李军瓦厂的牧羊犬是黑背黄腿的公狗,重四十斤左右;打石场的藏獒是黑色的,眼睛上面有两个白点,带崽母狗,重三十斤左右;王某2家牧羊犬也是黑背黄腿,一条公狗,重三十多斤,一条母狗,重三十多斤;冰壶沟灰场的黑狗(串种狗),重多少斤不清楚。其是2017年3月14日,因为盗窃被刑拘的,其对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白江检刑检批捕[2017]28号,没有异议。6、常住人口数据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华建平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经补充侦查的证据:1、办案说明一份,证实石人镇王某2家牧羊犬被盗案,公安机关已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华建平。2017年3月13日,华建平被抓获后,供述了其盗窃李某1家牧羊犬、李某2家牧羊犬、王某1家藏獒、王某2家牧羊犬、冰壶沟灰场牧羊犬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综上,被告人华建平共盗窃五起,窃得牧羊犬五条、藏獒一条,价值7200元(其中一条牧羊犬无法估价)。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建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够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锡全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惠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