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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大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龚大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546号原告: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22604693。法定代表人:邵德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书建(特别授权),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大兵,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大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正通金属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开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