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吉丰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银山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吉林市商业银行江南支行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银山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破 产 程 序 终 结 裁 定 书(2006)吉丰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吉林市银山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06年9月28日依法裁定吉林市银山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现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债权人会议讨论了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破产程序。诉讼费5013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审判长 卢晓东审判员 孙 冰审判员 臧威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