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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乔培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乔培红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351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20号1幢7层701室。负责人:刘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南,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红,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培红,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乔培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三十五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 欣吴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