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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双刘林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丁宗田,刘林才,刘双,郑号,重庆荣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9号光宇国际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19801U。负责人:张怀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田,男,194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才,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双,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号,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荣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36号2单元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163293X6。法定代表人:孙元兵,总经理。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宗田、刘林才、刘双、郑号、重庆荣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3月24日向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