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程康平与黄云孝、郭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康平,黄云孝,郭德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468号原告:程康平,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丽萍,安徽王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孝,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郭德龙,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羽枫,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现住,系郭德龙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康平与被告黄云孝、郭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程康平因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康平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康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5元,已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程康平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