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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颖,王佳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105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29号。法定代表人:马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颖,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王佳宁,女,1992年12月2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颖、王佳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胡颖、王佳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张强代理审判员 房兵代理审判员 孟  立  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